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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个人名义卖废钢取得收入2000多万未申报交税被处罚!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如何开票,看提案如何 答复

德新税悟
2024-08-28

本文结构:

一、自然人销售废旧物资取得大额收入未申报缴纳税款案例

二、德新税悟搜集的各省、市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相关提案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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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三则案例中,3名供废自然人不申报纳税,柳州市税务机关进行了稽查并做出处罚。如果各地加强对供废自然人税务处理的监管,或将对用废企业走出发票困局有所推动。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市税稽罚〔2022〕7号

案件名称 朱某凤-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2021年你以个人名义从事废钢买卖业务,经检查你个人银行账户,发现你在2021年收取销售废钢款21593281.89元(含税),其中2021年第一季度158693.10元、第二季度3099152.88元、第三季度9015040.00元、第四季度9320395.91元。

你取得上述收入后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存在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被检查对象身份资料,银行资金交易明细电子件等。


(二)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及依据

根据上述检查情况,你少缴涉及罚款的税款如下: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你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你2021年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157121.88(158693.10/(1+1%))元,未达增值税纳税起征点,应纳增值税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少缴2021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增值税212223.65元(30684.68+89257.82+92281.15),具体如下:2021年第2季度:3099152.88/(1+1%)×1%=30684.68元。2021年第3季度:9015040.00/(1+1%)×1%=89257.82元。2021年第4季度:9320395.91/(1+1%)×1%=92281.15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税乎网www.taxhu.com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 处少缴税款527093.08元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263546.54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7-16

处罚截止期 2022-08-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市税稽罚〔2022〕8号

案件名称 朱某寿-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在2019年至2021年存在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涉税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至2020年你以个人名义与柳州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废钢购销合同,并通过你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废钢款项18622387.00元(含税),其中2019年8476577.00元、2020年10145810.00元。

2.2020年至2021年你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废钢款项2200000.00元(含税)(2020年700000.00元,2021年1500000.00元),其中向赖***收取1000000.00元(2020年500000.00元,2021年500000.00元),向赖***收取1200000.00元(2020年200000.00元,2021年1000000.00元)。

3.2020年至2021年你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中间商李***销售废钢款项6798759.48元(含税)(2020年3991351.43元,2021年2807408.05元)。

以上在2019年至2021年你共收取销售废钢款合计27621146.48元(18622387.00+2200000.00+6798759.48)(含税)。

你取得上述收入后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存在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被检查对象身份资料,银行资金交易明细电子件等。


(二)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及依据

根据上述检查情况,你少缴涉及罚款的税款如下: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你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的规定,经核实,你少申报缴纳2019年至2021年增值税合计446840.54元(246890.59+157302.34+42647.61),具体如下:2019年度第一季度:86673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 处少缴税款764580.43元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382290.22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7-16

处罚截止期 2022-08-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市税稽罚〔2022〕6号

案件名称 李某-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2021年你以个人名义从事废钢买卖业务,2021年你共取得销售废钢收入11953612.80元(含税),其中第1季度1000000.00元、第2季度4507737.00元、第3季度1927920.00元、第4季度4517955.80元。取得收入具体情况为:2021年你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废钢款项4517955.80元(含税);你通过妻子朱某凤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废钢款项7435657.00元,其中向赖某喜收取1644170.00元,向赖***收取3820000.00元,向广西***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收取1971487.00元。

你取得上述收入后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存在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被检查对象身份资料,银行资金交易明细电子件等。


(二)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及依据

根据上述检查情况,你少缴涉及罚款的税款如下: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你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的规定,经核实,你少缴2021年第1季度至第4季度增值税118352.61元(9900.99+29150.20+28250.66+51050.76),具体如下:2021年第1季度1000000.00/(1+1%)×1%=9900.99元。2021年第2季度2944170.00/(1+1%)×1%=29150.20元。2021年第3季度2853317.00/(1+1%)×1%=28250.66元。2021年第4季度5156125.80/(1+1%)×1%=51050.76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 处少缴税款263438.96元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131719.48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7-16

处罚截止期 2022-08-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税乎网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税票问题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 2022- 06- 28   10 : 29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您在“聚民意,惠民生”行动中提出的关于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税票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简易计税与抵扣问题。为解决废钢加工回收等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企业税负较高等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1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公告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规定,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可以选择为3%,相较该政策出台前废钢加工回收行业维持在10%以上的税负水平已大幅降低,减负作用显著。同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简易计税不再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企业反映的“简易征收的废钢回收企业由于无法抵扣导致税负增加的新问题”。

二、关于发票开具的制度规定。根据废钢回收企业购买废旧钢材的不同来源渠道,现行税收制度有明确安排:一方面从企业、个体工商户处购买废旧物资,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和所得税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从自然人处购买自然人使用过的废钢产品,因自然人享受免税优惠,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如用足用好现行税收政策,主动索取发票,再生资源行业不开票、取得进项发票和税前扣除难的问题应不会十分突出

三、关于取得发票相关问题的建议。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及电子发票的逐步推广,发票开具越来越便利,对规范经营的上游企业、个体工商户不会构成政策阻碍。建议废钢回收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积极履行取得发票的义务,对行业内不开票的行为,废钢回收企业可以提供上游不开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明细名单,由税务机关责成不开具发票的上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开具发票缴纳税款,与税务机关共同净化税收环境,同时也充分发挥并依托行业协会的力量,强化行业自律意识,推进市场自我完善。

四、关于限票、停票等管理措施的说明。发售发票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我省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领发票一直予以支持和保证供应。在税收征管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可能因为存在涉税风险问题,如未取得合规列支凭证企业所得税存在欠缴风险,主管税务机关依规对其发票的供应做出限制,在企业整改后可以正常领用发票,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最后,非常感谢您的建议。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调研,落实好新的财税政策,共促我省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0日


刘传新委员:

  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56号《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税收发票问题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案已收悉。现就您提案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供废方”身份认定问题

  自然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因此,符合规定的“供废方”,应当是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及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身份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不符合再生资源回收及税务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二、关于“供废方”向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提供发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发现经营过程中“供废方”未按照规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督促“供废方”按照规定提供增值税发票。

  三、关于恢复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问题

  目前,税务机关并未取消收购发票的使用,而是随着发票票种的规范和简并,将收购业务纳入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用途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因此,从事再生资源收购业务,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形,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通过税控开票软件开具带有“收购”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关于新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炼钢炉料,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政策。纳税人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等,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五、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用自制的原始凭证作为入账依据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依据。因此,核算企业成本的依据为取得的相关扣除凭证。该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生的废旧物资购进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使用增值税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六、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确定成本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已具备规范的会计核算能力,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实体企业发展财税配套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结合协办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的协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允许收购废旧物资业务开具普通发票并作为成本列支凭证”事宜

(一)废旧物资购销业务的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分析废旧物资的种类及来源,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企业(单位)处置使用过的各类固定资产;二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出的废渣、废料以及废弃处置的各类低值易耗品、边角料、原材料、废品等;三是居民个人处置的废旧电器、生活用品等;四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废旧物资。围绕不同市场主体从事的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我们梳理了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销售废旧物资业务的税收征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指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该按照征收率或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外,其他市场主体销售的各类废旧物资都应当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购进废旧物资业务的税收征管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从企业购进废渣、废料、边角料等废旧物资,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并作为成本列支凭证。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纳税人销售旧货,购买方可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对于从自然人中购进废旧物资,购买方可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

3.发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9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综上,发生废旧物资购销业务,通常情况下都是由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即使销售方是自然人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关于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开具收购发票事项回复意见

现将提案中提出的“允许收购废旧物资业务开具普通发票并作为成本列支凭证”的意见如下:

1.园区内企业从固定经营的纳税人中购进再生资源,可通过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否则,将不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2.园区内企业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者中购进再生资源,可取得废旧物资经营者开具的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如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者未领用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直接从自然人中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开具收购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因自然人不能自行开具发票,且到税务机关代开免税发票会增加自然人办税负担,也不利于园区内企业及时取得发票,本着无税款流失风险的原则,允许园区内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其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开具收购发票作为成本列支凭证。

二、关于“对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回收加工并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增值税和地方留成部分即征即退政策”事宜

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要求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前,园区内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杰瑞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8年已退税441.88万元。园区内部分企业,如灵武市金栋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宁夏佳圣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因只从事再生资源(如废钢)的回收销售业务,并未实际进行加工再利用或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条件,因此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关于“为强化地方财税政策扶持,针对地方留成的50%,建议参照国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40%(自治区留成20%退15%,县市留成30%退25%),或通过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式,以同等比例奖补给企业,全力支持依法纳税企业加快发展”事宜

根据2000年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相关规定,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根据国务院2014年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鉴于以上,自治区财政厅明确表示对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回收加工并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能通过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式,以同等比例奖补给企业。

四、相关建议

由于税收优惠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代表建议中对地方留成部分再进行退税的建议,由于国家未出台相关政策,省级政府也无权制定此类优惠政策,因此难以达到。但与此同时,可以利用我区作为利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优势,争取自治区政府对园区企业出台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的减征或者免征政策,以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助力园区企业发展壮大。


应荣委员:

您提出的《用更优税务服务促进再生资源利废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83日,经市税务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票管理,降低利废企业涉税涉票法律风险,税务总局于2019年底取消了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今年以来,我局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积极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为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利废行业复工复产,自20204月份以来,我局多次组织全市税务系统开展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专项调研,积极向省税务局反映我市利废行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提出相关建议。

在此基础上,全市税务系统针对利废企业“一对一”开展利废业务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辅导利废企业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取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后面临的成本列支问题,保证企业平稳有序过渡。

一是辅导企业健全财务制度,依法依规从废旧物资销售单位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是鼓励废旧物资销售方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向利废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积极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三是积极推行电子税务局应用,鼓励自然人在投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时,通过电子税务局代开免税发票。

四是积极落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政策,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投售废旧物资,利废企业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是积极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方便废旧物资销售方企业和个人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

今后,我局将继续关注利废行业发展,进一步做好“三服务”工作,保障我市利废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2083日  


尊敬的刘春委员:

  近接由我局独办的《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税赋影响及建议》(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20222029号)提案,针对提案提出的涉税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强化沟通联络,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国家对于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如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2022年3月1日,《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落地生效,扩展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降低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负担,对防范行业税收风险、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也起到积极作用。

  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收购发票的建议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发票仅用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使用。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关于前端回收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已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我局将全力以赴确保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地生根。政策内容包括: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三、关于扩大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范围至中端的回收分拣打包企业、低值可回收物给予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持续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相关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有关涉税建议。

  为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税务部门将做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

  特此函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5日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行业痛点 促进湖北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续发放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建议

建议中提到的再生资源收购业者从广大消费者手中收购废旧物资时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消费者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自开或者申请代开发票。其中,对于消费者为自然人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对于消费者为个体工商户或单位等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我局为更好服务纳税人,创新了开票方式,为开票提速增效。一是与邮政部门合作,委托其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利用邮政系统点多面广的特点,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发票服务。二是按照“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的普通发票代开管理思路,于2016年在全国首创了“网上代开发票平台”,实现纳税人“在家就能代开发票”的便捷服务。目前,单份发票从个人申请提交到取得电子发票时长不超过1分钟。

建议中提到的继续发放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并允许废旧铅蓄电池等废旧物资收购业者凭收购发票在税前抵扣的问题,对于增值税来说,它是“逐环节征、逐环节扣”的链条税,若上道环节未征税,则本道环节不能抵扣,这是由增值税的原理决定的。若允许本道环节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并自行抵扣,一是不利于行业规范,纵容了上道环节逃避税收;二是不利于依法治税,违反了增值税的基本规定;三是不利于风险防范,打开了虚开虚抵的缺口,冲击税收的公平正义。对于所得税来说,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也可以在税前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关于“实施再生资源增值税发票专项管理”的建议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该规定有效解决了建议中提到的难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再生资源收购业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便利了纳税人,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三、关于“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和“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退税比例”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省税务局没有权限对增值税简易征收和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进行调整,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向有权机关建言献策,争取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湖北税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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